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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新规定 恶意注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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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6
来源:新快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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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NCI还限制和明确了网址纠纷中的“恶意注册”认定标准。此前以出售等为目的注册通用网址,即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新快报讯为顺应互联网行业发展,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通用网址持有者之间的权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实施了九年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今年8月29日起施行。由于新《办法》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注册制度,因此在新《办法》实施之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已采取实际动作来保护自身的网络品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有关信息显示,有关通用网址的仲裁申请案近期有较大幅度上升。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不少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展开争议准备,预计在争议办法生效前申请案还会有更大增长。

  “先注先得”得到认可

  新《办法》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注册制度,“所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而此前的版本中,并未对争议纷争的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即若有人抢先将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关键词进行注册,那么只要注册期超过两年,企事业单位将有可能无法通过争议收回自己的品牌资产,只能采取司法诉讼程序,提请法院判决。

       据悉,作为权威稀缺的互联网地址资源,通用网址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一个通用网址只由一个注册者独享。与工商登记的商标比,通用网址的网络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相关知识产权专家表示,通用网址实际上具有商业标识功能。因此,除商标外,企事业单位应尽快将通用网址等互联网品牌资产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

  “恶意注册”有了认定标准

  CNNCI还限制和明确了网址纠纷中的“恶意注册”认定标准。此前以出售等为目的注册通用网址,即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而新《办法》中的第六条对此进行重新修订,条款中表示“注册或者受让通用网址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通用网址持有者享有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其中包括: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通用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及并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等。这些新的修订,对域名投资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因此,有专家预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出现通用网址注册量骤增的情况,因此,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网络品牌保护意识,尽快注册相关通用网址,以避免法律纠纷或巨额赎回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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